房產交易糾紛——原房產存在債務糾紛,能否取消交易?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們聯系,我們蔣予以撤銷。)
一.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某某市某某小區XX1號房全套房產是原告于2009年購買的房產,原告不僅付清了全部購房款,也實際管業使用了房產,是該房產的實際所有人。該房產雖然登記在鄭某二名下,但是在1993年10月15日,鄭某二與第三人馬某四訂立《契約》一份,將該房產以總價190000元轉讓給第三人馬某四。同日,第三人馬某四付清190000元房款。2009年3月27日,經房產中介介紹,第三人馬某四將該房產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格為160000元,雙方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法律服務所的見證下,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書》,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第三人馬某四將該房產及配套設施交付原告管業使用,該房產由原告實際占有使用至今。原債權人將本案債權轉讓給被告肖某五后,未依法履行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被執行人鄭某二于2004年7月6日死亡,債務人主體發生了改變,而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在2013年5月13日變更被告肖某五為申請執行人時,鄭某二的繼承人均沒有接到原債權人關于轉讓債權的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現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第三人馬某四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確認原告是某某市某某小區XX1號房的實際所有人。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原告不是房產的權屬人,無權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根據《房地產產權情況表》反映,某某市某某小區XX1號房全套房產登記的權屬人是被執行人鄭某二,不是原告。原告最多只是依據與第三人馬某四簽訂的合同,成為第三人馬某四的債權人。因此,原告無權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原原告請求確認《房屋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與本案的案由不相符,不應當合并審理。本案是執行異議之訴,確認協議書合法、有效,應當以協議書的相對方為被告,不應當作為本案審理的內容。綜上,原告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原告購買查封房產的證據不足,且即便交易真實發生,原告也并非向被執行人鄭某二購買,交易過程原告存在諸多過錯,法院完全可以對涉案房產采取查封措施。法院查封涉案房產的行為是正確的,應當維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某某市某某小區XX1號房權屬登記人為鄭某二,房屋面積39.60平方米,房屋產別有限私有產權。1993年10月15日,鄭某二將該涉訟房產轉讓給第三人馬某四并訂立契約,約定:鄭某二將房產以原價轉讓給第三人馬某四,并將《房屋所有權證》一本、繳購房款《收據》一張及轉讓人私章一個等交給受讓人第三人馬某四;該套房屋如政府準許辦理業權過戶時,轉讓人應無條件負責協助買受人辦理,辦理過戶一切稅收費用概由買受人負責。同日第三人馬某四將房款190000元付給鄭某二。
2009年3月27日,第三人馬某四將上述房產轉讓給原告,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書》,約定:房屋轉讓款160000元,第三人馬某四在2009年3月27日前將房屋及配套設施交付原告管業使用,并將其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收款收據》,《收據》原件各一份交付原告作據,第三人馬某四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三人馬某四應保證其為該房產的合法所有人,若因第三人馬某四原因致該房產牽涉債務糾紛或其他人對本協議提出異議,第三人馬某四應負責理清楚;否則原告有權解除協議,第三人馬某四應退回房價款,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第三人馬某四應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的權屬證件登記、過戶手續,所涉及的一切契稅及相關費用概由原告承擔。協議簽訂同日,原告房款60000元一次性付給第三人馬某四,并由第三人馬某四出具《收款收據》交原告存執。原告雖然主張房產轉讓后第三人馬某四將房屋交給其使用至今,但對此原告提供的衛生費收據、水費發票,繳款人均不是原告的名字,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更有效的證據證明涉訟房屋從2009年起由其使用的事實。
另查,《民事判決書》中,原告某某銀行某某辦事處,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鄭某二、張某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該案判決:1、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結欠原告某某銀行某某辦事處借款本金400000元,該款應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某某銀行某某辦事處;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原告某某銀行某某辦事處賠償借款的利息損失,該款應自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還原告某某銀行某某辦事處。3、被告鄭某二、張某三應以借款抵押的房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對上述第一項之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該案在執行中,因上述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于1999年11月25日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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