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與馮某離婚糾紛一案
委托人:馮某(被告)
委托事項:要求法院判令不準予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馮某離婚
審理法院:太倉市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審理結果:不準予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馮某離婚
一、基本案情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馮某于2007年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于2007年8月登記結婚,于2009年2月生育一子。原告認為婚前原被告對彼此的了解較少,感情基礎薄弱,婚后因雙方的價值觀念及生活習慣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經常吵架,雙方已無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
二、一審情況
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經戀愛后結婚,相伴已經十余年,且育有一子,感情基礎較好,不準予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馮某離婚。
三、律師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關鍵是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馮某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馮某感情確已破裂,而被告又提供了證明雙方感情較好的證據,故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委托人,判決不準予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馮某離婚。